规章制度
关于印发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内社团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
沪二工大委办[2006]6号

 
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、各学院(中心、部)、直属系、各党政处室、部门、工会、团委、妇委:
 
  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内社团管理规定》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 
党委办公室
2006年4月3日
 
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内社团管理规定
 
  第一条:为了正确发挥社团的作用,加强对社团的管理,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有关条款的精神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  第二条: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。凡成立社团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并按审批程序接受审批。申请书应提供社团章程,包括宗旨、组织机构、经费来源、活动内容和方式,以及主要负责人和成员的基本情况,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政治面貌、单位和职务等。
  第三条:凡成立全校性的社团,须经主管部门(学生经校团委,教职工经校工会)签署意见,报党委宣传部审批;各学院范围内成立社团由所在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审批,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。
  第四条:各种社团必须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、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;在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和国家、学校的有关规定。社团在开展活动中,要贴近实际、贴近生活、贴近群众,在活跃校园业余文化生活、开拓广大学生的知识面和教职工学术活动等方面发挥健康、积极、有效的作用,满足师生精神文化需求,建设和谐文明校园。
  第五条:各种社团均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参加,不得建立跨学校、跨地区的社团。各种社团办社刊团刊,按《校内报刊管理规定》办理。
  第六条:凡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依据本规定接受管理。全校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管理;全校性教职工社团由校工会管理;各学院的社团由所在学院管理。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成员如有变动,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管理单位,并由管理单位报送审批部门备案。社团应于每学期初向管理部门报送书面活动计划,学期末报送工作小结。管理部门每年对分管的社团进行年审。社团除按计划进行活动外,有义务承担学校交予的任务。
  第七条:凡违反本规定者,根据情节轻重,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,直至解散其社团。凡违反宪法、法律者,应负法律责任。
  第八条:本规定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。
  第九条: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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