沪二工大委办[2006] 5号
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、各学院(中心、部)、直属系、各党政处室、部门、工会、团委、妇委:
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内报刊管理规定》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党委办公室
2006年4月3日
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内报刊管理规定
第一条:高校校内报刊是重要的宣传阵地。为了加强对我校校内报刊的管理,根据国家有关报刊管理的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:本规定所指报刊是指校内出版发行的各种形式的报纸、刊物等,不包括国家正式批准的报刊,不包括工作简报。
第三条:任何人不得擅自编辑、出版报刊。凡出版校内报刊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并按审批程序接受审批。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:报刊宗旨、内容、管理制度、发稿审批程序、经费来源、发行范围和方式;主编、副主编、编辑及其他工作人员等的基本情况(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政治面貌、部门和职务等)。
第四条:凡全校性的群众团体出版报刊须经主管部门(学生经校团委,教职工经校工会)签署意见,报党委宣传部审批。各学院出版报刊须经所在学院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,报党委宣传部审批。
第五条:凡出版报刊,其内容必须以“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、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;坚持贴近实际、贴近生活、贴近群众,满足师生精神文化需求,促进和谐文明校园的建设,不得违背宪法、法律和国家、学校的有关规定。
第六条:凡被批准的报刊应依据本条规定接受管理。全校性学生群众团体出版的报刊,由校团委管理,教职工群众团体出版的报刊由校工会管理;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批准出版的报刊由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管理。
报刊编辑部应于每学期初向管理单位报送书面出版计划,学期末报送工作小结。报刊主编及其成员如有变动,应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管理单位,由管理单位报审批单位备案。
第七条:凡违反本规定者,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,直至停止其出版报刊。凡违反宪法、法律者,应负法律责任。
第八条:本规定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。
第九条: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